一、 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维修市场的要求和化工生产及其装备防腐蚀所具有的特殊性,为加强对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的管理,促进防腐蚀队伍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的提高,确保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质量和化工生产装备安全、长周期运行,制定本办法。
2、凡在化工行业承担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以下简称“资格”)。化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和技改工程的防腐蚀施工。
3、化工企业内部从事防腐蚀的队伍,若对外承担工程,亦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根据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石化局的有关规定,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 资格分类
1、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1) 涂装工程(各种涂料、玻璃鳞片等);
(2)非金属材料衬里(砖板、橡胶、塑料、玻璃钢、陶瓷等);
(3) 建筑物、构筑物防腐;
(4)金属镀层(喷镀、涂镀、电镀、化学镀等);
(5)耐腐蚀设备现场制作及安装(塑料、玻璃钢、陶瓷设备等);
(6)缓蚀剂及化学清洗;
(7)电化学保护;
(8)其它(搪铅、防锈、磷化、修补等)。
2、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划分为四个级别(见表1)。取得一(含单项一级)、二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化工企业承揽防腐蚀工程项目;取得三、四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资格的单位只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揽化工企业防腐蚀工程项目,若跨省承揽防腐蚀工程项目须报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备案。
3、对专门从事某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防腐蚀施工的单位,如其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确属国内领先,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单项一级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
三、 申报条件
申报化工维修(技改)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2、 有相应的施工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
3、 配备有必要的防腐蚀施工技术装备;
4、 有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具有与防腐蚀施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具备在化工企业从事化工防腐蚀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劳动保护手段;
7、 达到表1要求。